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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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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3

第三章 会 员    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6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12

第六章 比 赛    13

第七章 兴奋剂管理    14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4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5

第十章 附 则    15



第一章

第一条 池州羽毛球运动协会简称"池州羽协"。英文为" Chizhou Badminton Association",缩写为"CZBA"。

第二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代表我市羽毛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池州市参加相应的羽毛球活动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县羽协及其他羽毛球俱乐部自愿组成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和羽毛球爱好者,努力开展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省羽协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池州羽毛球运动协会为池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池州市民政局和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承认的全市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以及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设在长江路88号东华东集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市体育行政机关和相关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全市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相互交流,增进与各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池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吸收各县、各羽毛球俱乐部、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羽毛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及俱乐部应制定章程,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池州羽协只承认向协会申报成立俱乐部和羽毛球协会,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得到本协会或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协会(俱乐部)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俱乐部筹建申报表);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池州羽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池州羽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池州羽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池州羽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池州羽协领导人;

    (五)审议池州羽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羽毛球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我市举办的各类羽毛球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门机构:

    (一)教练与培训工作委员会;

    (二)裁判工作委员会;

    (三)新闻宣传工作委员会;

    (四)赛事组织委员会;

    (五)财务管理委员会;

(六)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一)各专门机构均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成员组成。主任负责本专门机构的工作;

    (二)各专门机构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门机构主任及成员由专门机构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各专门机构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一)教练与培训工作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推荐和选拔;

   (6) 为各级协会和俱乐部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加强我市羽毛球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培养青少年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工作委员会职责:

     (1) 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编写裁判员教材;

组织裁判员培训;

审批市级裁判员;

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向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推荐申报市级裁判员名单。

(三)新闻宣传工作委员会职责:

(1)就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 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羽毛球新闻宣传;

指导和监督羽毛球比赛媒介宣传工作。

(四)赛事组织委员会职责:

(1)制定编排工作日程,做好编排所需要的表格和各种工作用品;

接受、申核、汇总报名名单;

科学合理进行编排,安排竞赛日程,编印发放竞赛秩序册,竞赛成绩的记录公告等,并按一定的秩序进行比赛。

(五)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协会日常财务核算,参与协会的经营管理;

(2)了解协会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以及费用开支情况,定期向主席报告;

(3)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4)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5)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6)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羽毛球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羽毛球赛。

(六)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协会对外联络事宜,维护协会利益。

(2)了解协会与合作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3)主动与各合作伙伴签订相关合同。

(4)与企业和相关团体合理预算比赛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比赛时适当收取的报名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合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我市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促进羽毛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上级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劳动,不享受任何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对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事先约定,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章

第四十条

(一)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羽毛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市各级正式比赛、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委托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承办的比赛,由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三)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下辖俱乐部之间的比赛,由各俱乐部负责管理,但必须向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申报并备案;各俱乐部与其它城市间进行的比赛,必须向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申报,经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批准后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未在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举办的正式羽毛球比赛。

第七章 兴奋剂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了防止在羽毛球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十四条 协会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和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秘书处、专门机构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池州羽毛球运动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