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羽毛球俱乐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适应池州市羽毛球运动的发展需要,促进基层体育活动的开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我市群众性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的发展和加强对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池州市羽毛球协会章程》,贯彻市体育局精神,切实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维护广大羽毛球爱好者的根本利益,促进羽毛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条健身羽毛球俱乐部在现阶段是指以开展群众性羽毛球健身活动为主的经济实体或相关团体。
第四条池州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池州羽协”)发展健身羽毛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宗旨是:更好地联系、组织和团结尽可能多的羽毛球爱好者,按照我国《体育法》,及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展羽毛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培育羽毛球市场,促进羽毛球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俱乐部按其构成和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组织、行业体协、企业、团体、学校等。
第六条俱乐部应遵守当地政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部门等有关规定开展其活动。
第七条俱乐部应具备一定规模(二十人以上)和相关人员配备。
第八条各俱乐部应制定本俱乐部的章程,其章程内容不得与池州羽协章程和本条例冲突。
第九条申请俱乐部须向池州羽协呈报以下材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相关训练场所;
(三)俱乐部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四)俱乐部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聘用的教练员登记表;
(六)现有会员名单;
(七)俱乐部章程。
第十条申请俱乐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俱乐部名称、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相对固定的羽毛球训练场地(比如体育馆);
(三)配备至少一名教练员(可兼职);
(四)俱乐部有适当人数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俱乐部会员不低于20名。
第十一条积极鼓励企业或有实力的个人向池州羽协申请,池州羽协自收到俱乐部申请有效文件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经池州羽协审核合格的俱乐部,池州羽协将在30天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办法发文至各俱乐部。
第十三条池州羽协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俱乐部一定的经济支持,以便各俱乐部的发展。
第十四条池州羽协在开展活动时可适当收取俱乐部报名等费用。
第十五条池州羽协组织活动时均以电子文件通知俱乐部,俱乐部在收到通知后应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俱乐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俱乐部可得到由池州羽协统一制作印有池州羽协徽记和“池州羽协俱乐部”字样的标牌,此标牌的内容图案可用于本俱乐部在媒介上的宣传。
(二)俱乐部可招收池州羽协个人会员。并可制作会员证及证章。
(三)俱乐部可组队代表本俱乐部参加池州羽协举办的各类比赛。
(四)俱乐部可以本俱乐部的名义在本地或外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健身羽毛球比赛活动。
(五)俱乐部有资格承办各种交流活动。池州羽协应给予适当支持。
(六)池州羽协在培训教练员或者裁判员时须通知俱乐部,并安排适当比例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俱乐部承担以下义务:
(一)俱乐部应维护池州羽协的合法权益,遵守池州羽协章程和俱乐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接受池州羽协的指导和检查。
(二)俱乐部应积极宣传和推动羽毛球运动的开展,承担池州羽协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与池州羽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俱乐部每年应为本俱乐部的会员举办1次以上羽毛球比赛,并从中选拔、组织俱乐部代表队参加池州羽协举办的“池州羽毛球俱乐部联赛”。
(四)俱乐部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保证俱乐部在羽协登记会员在20人以上。
第十八条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各俱乐部可在本俱乐部所在地(便于集中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但需符合池州羽协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每个会员只能参加一个俱乐部,如果转会须满一年以上方可转会。
第二十条会员转会须书面向本俱乐部申请,征得俱乐部负责人同意后(签字)方可转会,并向池州羽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没有获得转会同意的会员,任何俱乐部不得接收其为会员,否则池州羽协将给予俱乐部以警告或取消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会员分为18岁以上的正式会员、未满18岁的青少年会员、荣誉会员。未成年人申请参加俱乐部须征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所有会员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退出其所在俱乐部的自由权(但不得再参加其它俱乐部)。
(二)会员可代表本俱乐部参加由羽协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条例,维护本俱乐部的权益;
(二)自觉维护池州羽协的荣誉;
(三) 按章缴纳会费(各俱乐部自行决定);
(四) 会员退会或转会时须向所属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各俱乐部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会员享有同等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七条凡对我市羽毛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俱乐部及其会员,池州羽协将给予其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做出有损池州羽协荣誉及利益行为的俱乐部,池州羽协有权取消其池州羽协俱乐部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池州羽协。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池州市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羽毛球竞赛公正、公平、有序进行,规范羽毛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中国羽毛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乒羽字[2016]34号文)《安徽省体育竞赛裁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羽毛球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二条羽毛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世界羽毛球联合会与亚洲羽毛球联合会有关裁判等级认证者,分别为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通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三条中国羽协负责对各级羽毛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级裁判员和国际级裁判员的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中国羽协《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负责池州市各级裁判员备案及日常管理;负责相应技术等级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对全市一级以下(含)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在市内举办的羽毛球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池州市体育局对池州市羽毛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六条根据《中国羽毛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成立池州市羽毛球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隶属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
第七条裁委会负责制定池州市羽毛球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二级(含)以下裁判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审查注册、按规定组织裁判员晋级考试、负责推荐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人选。
第八条池州市羽协裁委会委员由有代表性、热心羽毛球裁判工作的裁判骨干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主持裁委会日常事务工作,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资格认证
第九条羽毛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由高至低分为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羽毛球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能够掌握和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条羽毛球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任羽毛球三级裁判员满两年,每年至少五次在省市举办的羽毛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羽毛球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丰富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多次担任省级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工作,任羽毛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报安徽省羽协和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级裁判员: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羽毛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把握运用,掌握羽毛球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具备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在省级比赛中至少两次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任一级裁判员三年以上,且每年执裁次数不少于五次,由安徽省羽协裁委会推荐,经中国羽协裁委会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中国羽协批准。
第十四条裁判员培训及晋升:所有裁判员的培训及晋升考试均为两年一次。考试内容包括:裁判修养、裁判基础理论、英语、规则裁判法、竞赛组织编排、临场实习等,培训教师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十五条国家级裁判员的考核工作、考试程序及通过人员由中国羽协裁委会负责。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裁判员,将不安排注册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连续两个注册年度未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裁判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由安徽省羽毛球协会申报,向中国羽协注册,报安徽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注册工作,由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负责组织,其中:一级裁判员的注册由市羽协报省羽协和省体育局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由池州市羽协负责注册,报省羽协备案。
第十九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方能参加各级羽毛球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条 全国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可由二级(含)以上担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羽毛球赛事的规模、等级及裁判员注册情况,根据裁判员的水平、能力及赛事需求,在省内举办省级比赛、市内举办省级比赛、市内举办市级比赛和对外交流比赛的裁判员由裁委会进行选派,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二十二条 被选派的裁判员须自行携带裁判证、裁判用具按时到赛区报到。如因故不能参加执裁工作,须于报到前二天告知裁委会,以便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择优原则
<三>均衡原则
第二十四条 年龄达65岁的裁判,不再担任临场裁判员的工作。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羽协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市羽协裁委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被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四>被表彰和接受主办单位支付的税后酬金;
<五>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制度;
<六>向裁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羽毛球裁判队伍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八>对本级裁委会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羽协的管理和相关纪律;
<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
<三>认真学习、钻研并熟练掌握运用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
<四>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服从裁委会的培训安排;
<五>服从分配,承担指派的裁判任务;
<六>配合组织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
<七>参加其他社会团体、单位的羽毛球赛事执裁工作的,需经裁委会同意或提前知会。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为体现裁判队伍的精神面貌,裁判员须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公正执裁、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收受贿赂或者变相勒索。在比赛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掌握竞赛规程、精通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仪表端庄、自然大方,精神饱满、头脑清醒、体力充沛。做到赛前准时到场、认真参加赛前准备会,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裁判员要牢记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比赛过程中,不耀武扬威,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过激反应,宣报温和自信,有效地控制比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粗鲁。
第三十一条 参加由池州市羽协主办、承办、协办的赛事执行裁判工作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
第八章 裁判员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每两年对在协会注册的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及年度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在赛事裁判工作中的表现,由裁委会组织评定,为裁判员进行工作总结,晋级及推荐提供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资格、取消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五条 凡受邀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赛事裁判工作的,应提前两天告知市羽协裁委会。对擅自接受任务的在册裁判员,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生,即给予停止羽协的裁判工作,性质严重的,给予取消裁判员注册资格。由此导致的后果,羽协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能公正,影响赛事进程的裁判员,给予取消该次比赛执裁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连续两个注册年度未注册的裁判员,将给予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协会会员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活动与工作效率,加强协会科学管理,促进协会全面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协会全体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制度,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名誉,积极参与协会事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1.3协会实行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为协会活动贡献自己力量的会员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协会纪律的会员,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惩原则
2.1协会奖惩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奖惩制度要公布于众,并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使奖惩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2.2奖惩要公平合理,奖惩分明。对奖惩制度实施要做到一视同仁,无论职位高低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2.3奖惩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奖惩与考核相联系,使奖惩制度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
2.4奖惩要采用适宜的方式方法,奖惩要注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机结合;惩罚要尽可能不打击被惩罚者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重在说服教育。
2.5奖惩要注意实效性,要及时,已达到奖惩效果。
第三章 奖励
3.1凡努力为协会奉献,为协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均给予奖励;
3.1.1完成协会布置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3.1.2对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作为会员表率者;
3.1.3富有创造性思维创新改革精神,开创新活动新项目新思路,取得重大贡献者;
3.1.4对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协会采纳富有成效者;
3.1.5维护协会利益,节约协会经济开支,杜绝浪费,维护协会财产避免损失者;
3.1.6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拥护协会决议、为协会尽心尽力、树立协会形象有显著成绩者;
3.1.7没有缺席任何一次协会活动、全程参与支持协会活动者;
3.1.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3.2对会员奖励分为:优秀协会会员、优秀协会干部、突出贡献奖、晋升职务奖等,颁发评比证书。
3.3对会员奖励的实施应坚持平时奖励制度和阶段性总结奖励相结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方案,呈报协会主席会议研究批准。特殊情况下,协会主席有权利对会员奖惩。
第四章 惩处
4.1会员违反协会规定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警告,并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4.1.1批评教育:主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认清错误改过自新;
4.1.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
4.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批评教育处罚的处理:
4.2.1连续两次协会会议迟到;
4.2.2不按时上交协会工作任务;
4.2.3协会活动和表现散漫,粗心大意,不积极参与;
4.2.4其他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属轻微过失者。
4.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4.3.1比赛中违反规定,威胁、辱骂裁判或对手,以及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本场比赛、取消比赛资格。
4.3.2不服从协会负责人领导,不服从协会安排,对活动消极怠慢者;
4.3.3故意制造事端,挑拨离间,影响协会会员之间团结者;
4.3.4不顾协会大局,摆弄是非,散布消极因素,削弱协会凝聚力者;
4.3.5无故缺席协会活动一次,连续制度协会活动两次者(含请假);
4.3.6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关行为者。
4.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4.4.1没有得到俱乐部负责人同意,无故转会者;
4.4.2长期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4.4.3诋毁协会名誉,使协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者;
4.4.4因个人原因与协会组织脱离联系时间较长者;
4.4.5以协会名义从事个人活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4.4.6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关行为者。
4.5受到行政处分的会员一年内不得参加协会内的评优奖励,不享受协会会员优惠待遇。
4.6对会员惩处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从严,惩处从宽,循循善诱,对会员惩处的处理以协会为主,各县羽协、俱乐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由协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席批准。
第五章 附则
5.1本制度的修改、补充权属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理事会。
5.2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5.3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协会、俱乐部的正式会员。
5.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考核制度
一、总纲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协会管理,提高协会的综合水平,保证协会高效动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协会在社团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为协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协会评优切实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俱乐部均有资格参加评比;
第四条凡符合评比条件的俱乐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年度评优材料,没有按时交的俱乐部评优分数一律以0分(弃权)计算;
第五条俱乐部评优过程主要由协会秘书处主持操作,最后结果由理事会理事评比审批后,报协会主席批准;
第六条俱乐部评优实行量化记分(累加分不超过100分,最低他不少于0分);
二、评优细则
一、活动开展方面(30分)
总体要求:俱乐部在年初两周内向协会秘书处递交活动计划,年终(12月底)递交工作总结,大型活动要单独上缴计划和总结。
1、各俱乐部举办的活动每次加2分;
2、俱乐部之间交流赛或与外域参加交流活动每次加2分;
3、俱乐部向协会递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情况5分;
(1)俱乐部能够按时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分;
(2)俱乐部在大型活动中能够递交计划和总结2分;
4、活动档案建立情况4分:
(1)建立了本俱乐部活动、工作的管理档案2分;
(2)俱乐部档案有专人管理,记录详实2分;
5、俱乐部活动的数量5分:
(1)俱乐部活动丰富多彩1分/次;
(2)有一定影响的活动2分/次,圆满为止。
6、俱乐部活动的效果5分:
(1)俱乐部活动深受会员喜欢,多数会员对俱乐部工作满意,无意见投诉2分;
(2)俱乐部工作有特色,具有开创性1分;
(3)俱乐部活动注重培养会员的相关素质和能力2分;
7、俱乐部活动无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3分;
8、每次活动的意义4分:
(1)思想健康,紧扣协会宗旨,富有时代感,符合当前主流意识的加2分/次;
(2)思想健康,基本符合协会宗旨,创意一般的,加0.5分/次;
(3)活动与协会宗旨没关系的,不加分。
二、宣传工作方面(10分)
总体要求:宣传品(协会网站、海报、秩序册)对外发布,需经过协会秘书处批准。
1、每次活动能用协会网站、海报、宣传板、秩序册等形式宣传(宣传内容必须是本俱乐部或协会的),一次得3分;
2、在协会网站、池州体育、池州人网等市级网络上发表一篇宣传本俱乐部或协会工作或活动稿件得2-4分,其它有影响力媒体上(省、市级)宣传将视情况酌情加分(3-5分);
3、在宣传方面出现一次不符合规范的宣传内容(如纯商业广告)扣5分;
三、财务制度方面(10分)
总体要求:各协会和俱乐部会费收缴必须按照协会制订的标准,开、取应有收据,支出要有明细账目并有原始凭证,做到专款专用。
1、各协会、俱乐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会制定的会员费收取标准收缴会员费,并能按期上缴到协会财务进行统一管理(3分);
2、会员费必须全部用于本协会和俱乐部的发展和建设活动,无任何违反〈池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财务制度〉中会员费使用规定的行为(1分);
3、协会或俱乐部接受的任何捐赠、赞助都必须如实上报协会领导,并全部用于本协会或俱乐部的发展建设和活动(1分);
4、协会或俱乐部建立了清晰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账目清楚,支出合理,及时向协会上缴财务收支计划。并能主动配合上级的财务检查(3分);
5、财务清单、报表及账本及时上交,并能主动配合财务检查。条理明晰清楚(2分);
6、财务账单必须属实,如发现做虚假账本,给予相应的处罚分(最多扣5分);
四、关于配合协会工作的规定(最高加10分-最高扣5分)
总体要求:积极、认真、负责。
1、凡能遵守协会章程和管理条例,能积极配合协会工作的协会或俱乐部,视情况成效,奖5-10分;
2、各协会和俱乐部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担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在执行任务中有严重失误的最高扣5分;
五、协会内部建设评分
总体要求: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班子团结,愿意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工作。
1、协会每年度能够按时进行年检和会员的注册注销情况,加4分;
2、资料齐备的,管理规范。设置专门的文件盒(柜),为每个会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记录详实并有专人管理,管理严格有序,加4分/年度;
3、针对协会实际情况制订出各种规章制度的,加3分/年度;
4、在协会内部管理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并规范操作的,加2分/年度(严格履行协会换届程序,如有违犯扣10分);
5、协会其它出色举措,对协会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加2分/次;
六、协会负责人的要求(10分)
总体要求:求真务实、勇于创新
1、凡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协会管理出谋献策,一经采纳,每次奖5分;
2、凡由协会召开的各协会、俱乐部负责人会议,迟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2分。凡在一年度内,三次无故缺席者,扣除该协会或俱乐部总分8分,并且负责人作书面检讨;
3、协会的活动申请表或调查表填写弄虚作假,一经证实,视情况而定,每次扣该协会和俱乐部总分的2-4分;
4、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协会和俱乐部的名单送交市羽协备案的,扣2分,按时上交加2分;
七、其它评分(最多加10分)
总体要求:查漏补缺
1、协会和俱乐部会员按时出席市羽协召开的例会或临时会议的加5分/年度,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2、协会种类设备有专人管理,有严格使用制度贯彻好的得5分;
3、其他有利于协会或俱乐部发展的贡献5分;
名次初次确定后,有异议的协会和俱乐部应在7天内,提供确凿证据和充足材料,向市羽协评审团申请复议,复议过后,评审团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布评估结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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